1、目的
通過對監(jiān)視和測量裝置實施系統(tǒng)化控制與管理,確保其測量精度持續(xù)滿足規(guī)定要求,保證產品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,為產品質量符合性判定提供有效依據。
2、適用范圍
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有用于產品檢驗、試驗、過程監(jiān)控及質量驗證的監(jiān)視和測量裝置(以下簡稱"測量設備")。具體范圍詳見附件《監(jiān)視和測量裝置一覽表》。
注:所有納入檢測活動的測量設備均需按本程序要求實施控制,不受列表限制;未列入但用于檢測的設備應及時補充登記。
3、術語與定義
3.1 校正周期:指測量設備兩次校正之間的時間間隔,具體按《監(jiān)視和測量裝置一覽表》規(guī)定執(zhí)行
3.2 有效期限:指自校正實施之日起至校正周期當月最后一天的時間段
3.3 基準儀器:用于校準其他測量設備的標準器具,其精度應滿足溯源要求
3.4 臨時校正:指在定期校正周期外,因設備維修、異常情況或對測量結果有懷疑時進行的校正
4、職責
4.1 質量部
負責所有基準儀器、檢測儀器及標準件的驗收、校正計劃制定與實施
編制儀器校正方法、驗收標準及相關作業(yè)指導文件
建立和維護《監(jiān)視和測量裝置履歷表》及《監(jiān)視和測量裝置一覽表》
負責校正記錄的確認、歸檔與保管
組織對校正失效的測量設備所涉及的產品測量結果進行追溯與評價
4.2 使用部門
負責本部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日常保管、維護與點檢
按計劃將到期設備送校,并及時反饋使用中發(fā)現的異常情況
確保不使用未經校正、校正不合格或超過有效期的測量設備
4.3 校正人員
按規(guī)定方法實施校正作業(yè),準確記錄校正數據
對校正結果進行判定,粘貼相應狀態(tài)標識
及時將校正記錄提交質量部確認
5、管理程序
5.1 測量設備的驗收
5.1.1 新購或自制測量設備到貨后,由使用部門通知質量部進行驗收
5.1.2 驗收內容包括:外觀檢查、規(guī)格符合性驗證、精度校準(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(yè)標準)
5.1.3 驗收合格的設備,由質量部建立《監(jiān)視和測量裝置履歷表》,使用部門負責在《監(jiān)視和測量裝置一覽表》登記
5.1.4 驗收不合格的設備,由采購部門負責聯系退換貨處理
5.2 測量設備的使用管理
5.2.1 使用前,操作人員應確認設備在校正有效期內且狀態(tài)完好
5.2.2 操作人員需按操作規(guī)程使用設備,做好日常點檢并記錄
5.2.3 發(fā)現設備異常、故障或損壞時,應立即停止使用,粘貼"停用"標識,并通知質量部處理
5.2.4 嚴禁使用無合格標識、超過有效期或功能異常的測量設備進行檢測工作
5.3 校正管理
5.3.1 校正計劃:質量部每年制定《監(jiān)視和測量裝置年度校正計劃表》,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(tài)更新
5.3.2 定期校正
使用部門應在設備有效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將設備送至質量部
質量部按計劃實施校正,確保校正工作在有效期內完成
校正方法應符合國家或行業(yè)標準,校正結果可追溯至國際或國家標準
5.3.3 臨時校正
發(fā)生以下情況時應進行臨時校正:
a) 設備經過維修或調整后
b) 對測量結果的準確性有懷疑時
c) 設備遭受劇烈震動、摔落或其他可能影響精度的情況后
臨時校正流程同定期校正
5.3.4 校正標識管理
校正合格:粘貼"合格"標識,注明校正日期及有效期限
校正不合格:粘貼"不合格"標識,實施隔離存放
暫停使用:粘貼"停用"標識,明確停用原因及日期
5.4 校正結果處置
5.4.1 校正合格的設備,返還使用部門繼續(xù)使用,并更新履歷表
5.4.2 校正不合格的設備,由質量部組織評估:
a) 可修復的,安排維修后重新校正
b) 不可修復或維修成本過高的,按《固定資產管理程序》辦理報廢手續(xù)
5.4.3 當發(fā)現校正失效時,質量部應立即:
a) 評估該設備在失效期間的測量結果有效性
b) 對受影響的產品采取標識、隔離、重新檢驗等措施
c) 記錄評估結果及采取的措施,納入設備履歷表
5.5 記錄管理
5.5.1 所有記錄應按《記錄控制程序》要求進行管理,包括但不限于:
a) 測量設備驗收記錄
b) 校正記錄及報告
c) 日常點檢記錄
d) 異常處理記錄
5.5.2 記錄保存期限為設備報廢后至少3年
5.6 測量軟件管理
當引入用于檢驗測量的軟件時,質量部應組織制定《測量軟件管理規(guī)范》,內容包括:
軟件的驗收與確認
軟件版本控制
定期驗證要求
軟件維護與備份
6、相關記錄
6.1 《監(jiān)視和測量裝置一覽表》
6.2 《監(jiān)視和測量裝置年度校正計劃表》
6.3 《監(jiān)視和測量裝置履歷表》
6.4 《測量設備日常點檢表》
6.5 《校正記錄表》
7、相關文件
7.1 《記錄控制程序》
7.2 《固定資產管理程序》